1. 地塊概況
通江大道西側(原物流停車場)地塊(簡稱“調查地塊”)位于無錫市梁溪區瞻江街道錫寧路和通江大道交叉口西南方向600 m處,地處錫寧路以南、通江大道以西、江海東路以北、埝埭港以東,占地面積約5175.5 m2(7.76畝),地塊現狀主要為空地。
根據無錫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梁溪分局提供的梁溪科技城核心區單元詳細規劃顯示,調查地塊未來規劃用地類型屬于商業服務業用地中的商辦混合用地(用地代碼:0905),屬于《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36600-2018)中的第二類用地。
為識別地塊及周邊區域由于當前或者歷史生產活動所引起的潛在環境問題和責任,進一步明確地塊土壤、淺層地下水的環境狀況,無錫市梁溪區瞻江街道辦事處委托江蘇國鷹環境科技有限公司開展本次通江大道西側(原物流停車場)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
2. 第一階段調查
調查地塊歷史上主要為明樂汽車4S店區域和綠化帶,涉及汽車的銷售和維修等,特征污染物識別為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陰離子表面活性劑和石油烴(C10-C40)。此外調查地塊周邊相鄰的生產型企業共計14家,主要從事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業及基礎化學原料制造等。項目組通過進一步了解生產工藝、原輔材料的使用及歷史生產情況,發現本次調查地塊及周邊企業涉及的生產流程等可能會對土壤、地下水造成污染。
通過對調查地塊及周邊地塊涵蓋的潛在污染物的毒性、用量進行分析,結合污染物對應的檢測能力,最終確認該地塊需關注的特征污染物包括pH、銅、鋅、砷、汞、鋇、鈷、硒、總鉻、釩、鉛、鎘、鎳、銻、六價鉻、苯、甲苯、乙苯、間&對-二甲苯、鄰二甲苯、苯乙烯、苯并[a]芘、苯并(a)蒽、苯并[b]熒蒽、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萘、氯化物、氟化物、硫化物、硫酸鹽、氨氮、揮發酚、耗氧量、LAS、氯乙烯、1,1-二氯乙烯、順-1,2-二氯乙烯、反-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氯苯、1,4-二氯苯、1,2-二氯苯、氯甲烷、二氯甲烷、氯仿、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1,2-二氯丙烷、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1,2,3-三氯丙烷、1,1,1,2-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五氯乙烷、六氯乙烷、環氧乙烷、氯乙酸、二氯乙酸、三氯乙酸、甲醛、甲醇、甲酸鈉、乙酸鈉、脂肪酸甲酯、脂肪醇、氯磺酸、氨基磺酸、鄰甲氧基苯酚、鄰苯二酚、二甲醚、黎蘆醚、2-氯酚、四氯化碳、多氯聯苯、N-乙基乙二胺、乙二胺、六六六、p,p'-滴滴依、p,p'-滴滴滴、滴滴涕、石油烴(C10-C40)。
3. 第二階段調查
無錫實樸檢測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受江蘇國鷹環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開展第二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采樣工作,采樣時間為2024年11月6日。
(1)土壤:地塊內布設6個土壤采樣點,土壤采樣點位采樣深度設置為6 m,其中臨近化工企業的一個點位加深至15 m。
(2)地下水:地塊內設置3個地下水監測井,監測井設置深度6 m,其中臨近化工企業的一個點位加深至15 m。
(3)對照點:本地塊對照點的相關數據引用自通江大道西側(原無錫永廣膠粘制品有限公司)地塊,該地塊位于調查地塊南側,調查工作同期進行。引用的對照點位于調查地塊外東南側150 m處綠化帶區域,土壤采樣深度為15 m,地下水采樣深度為6 m和15 m。
(4)送檢樣品由無錫實樸檢測技術服務有限公司進行樣品采集和檢測分析,檢測指標涵蓋《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GB36600-2018)“表1”45項、調查地塊未包含在45項中的特征因子(pH、石油烴(C10-C40)、鈷、銻、總鉻、鋇、鋅、硒、釩、甲醛、氯乙酸、環氧乙烷、五氯乙烷、六氯乙烷、六六六、多氯聯苯、p,p'-滴滴伊、滴滴涕、p,p'-滴滴滴、氨氮、氟化物),地下水檢測指標同土壤檢測指標保持一致,同時加測耗氧量、氯化物、硫酸鹽、陰離子表面活性劑、揮發酚、硫化物。符合《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HJ25.1-2019)要求。
(5)樣品檢測分析結果:
①地塊內送檢土壤樣品33個(含4個平行樣),對照《土壤環境質量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36600-2018)、《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 江蘇省地方標準》(DB32/T 4712-2024)、《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 河北省地方標準》(DB13/T 5216-2022)及《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和管制值 深圳市地方標準》(DB4403/T 67-2020)中的第二類用地篩選值、《污染場地風險評估電子表格》計算的第二類用地風險控制值,所有檢測指標均未超標。
②地塊內送檢地下水樣品6個(含2個平行樣),檢測結果中除氨氮超過《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2017)IV類水質標準(低于《污染場地風險評估電子表格》計算的第二類用地風險控制值)外,其他指標均低于《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2017)IV類標準限值、《上海市建設用地地下水污染風險管控篩選值補充指標》第二類用地篩選值及《污染場地風險評估電子表格》計算的第二類用地風險控制值。
③地塊外引用的對照點土壤樣品所有檢出污染物濃度除pH外均低于《土壤環境質量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36600-2018)、《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 江蘇省地方標準》(DB32/T 4712-2024)、《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 河北省地方標準》(DB13/T 5216-2022)及《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和管制值 深圳市地方標準》(DB4403/T 67-2020)中的第二類用地篩選值。
對照點地下水樣品除濁度超過《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2017)IV類標準限值外,其余污染物濃度均低于《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2017)中IV類標準、《上海市建設用地地下水污染風險管控篩選值補充指標》中第二類用地篩選值。
4. 結論
土壤中所有指標均未超過《土壤環境質量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36600-2018)、《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 江蘇省地方標準》(DB32/T 4712-2024)、《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 河北省地方標準》(DB13/T 5216-2022)及《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和管制值 深圳市地方標準》(DB4403/T 67-2020)中的第二類用地篩選值和《污染場地風險評估電子表格》計算的第二類用地風險控制值。
地下水樣品檢測結果按《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2017)IV類標準限值、《上海市建設用地地下水污染風險管控篩選值補充指標》第二類用地篩選值及《污染場地風險評估電子表格》計算的第二類用地風險控制值進行評價。經比對,除氨氮超過《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2017)IV類標準限值但低于《污染場地風險評估電子表格》計算的第二類用地風險控制值外,其余檢測指標均未超標。
根據目前的土壤和地下水調查結果,判斷通江大道西側(原物流停車場)地塊符合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標準要求。